重视对电动自行车治理是对交通安全负责
今天(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从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并且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行为。同时,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的修改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施行,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限制15公里的规定即当年施行的规定。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了个别条款,但电动自行车相关类目并未作过调整。最高时速15公里,约为每秒4米,还不及行人快走和脚蹬自行车的速度。当年出台这一标准,与彼时的道路条件、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及设计技术等都有关联,有其合理性。但在生活节奏日益提速的当下,这一限制标准显然有违人们的认知和出行需求。
2025年,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新国标实施,将车辆的最高设计车速规定为不超过25公里/小时。与之相关的是,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8亿辆,早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规定,是交通事故权责判定和处理的准则,15公里/小时的旧有限制,有可能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无端承担更多责任。基于上述背景,适时修改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法定最高时速限制,是积极和必要的。其价值不仅在于保证社会出行效率的提升,同时也是基于当下电动自行车技术、道路条件提升后对驾驶员遭遇交通事故时自身权益的维护。
就如同高速公路设定了行车最慢时速规定,慢除了影响通行效率,还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这一交通通行逻辑,对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同样适用。在兼顾安全和效率前提下,适当提高最高时速限制,惠及的是数以亿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技术对车辆最高设计车速为25公里,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调整后的20公里,这两者并不冲突。新国标的设计车速是对车辆技术标准提出的要求,与之匹配的是相应强度的车身、刹车能力等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是对驾驶员上路行驶的约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作为对比,机动车的设计车速都能超过200公里,但国内道路车速的最高上限是120公里,同样也是这个原因。技术标准是为了使车辆有相匹配的安全性能,而不是给予驾驶员超速的理由。
随着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其在道路交通出行中的路权地位不断提升。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此番还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多种不当行为列为违法行为,并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目的都是为了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在此之前,上述类似规定由各省市区自行制定细则,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此番上位法明确了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规定要求,就是为了提醒和警示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自身也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自己的一举一动事关自身人身安全,也影响着道路上的每一个人。
(光明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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