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犯罪嫌疑人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虚构花100万元帮人办成生猪屠宰证转让事实,合谋诈骗受害人30万元预付款。2026年7月23日,临沭警方侦破张某办理“生猪屠宰证转让手续”被诈骗案。刘某、杜某、刘某某3名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万被骗资金全部追回。

2026年1月22日,临沭县个体私营业主张某到警方报称:经熟人袁某介绍,临沂刘某、杜某为他办理生猪屠宰证,被骗预付款30万元。临沭县公安局郑山派出所经过初查,遂对该案立案侦查。民警调查得知,袁某系一冷链物流职工,从事个体商贸经营的杜某曾让他打听,有没有想办生猪屠宰证的。2024年10月初,袁某多方打听,得知临沭个体业主张某想办屠宰证后,便介绍给杜某。

受害人张某反映,杜某跟他说:河东区有家公司刚办了个屠宰证,验收通过了,现在到了市行政审批部门发证环节。公司现不想干了,想转让这个屠宰证。如果想要,在屠宰证打印之前,就可更名到张某的公司。两人一番沟通之后,同年10月8日,杜某电话通知张某夫妇和临沂某会记公司的刘某,4人当面洽谈屠宰证转让事宜。经过讨价还价,屠宰证转让价格从108万元降到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

民警从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甲方是张某夫妇,乙方是刘某所在的会计公司,加盖的是会计公司公章,而乙方签字的是是杜某,甲方预付款30万元。刘某承诺,22个工作日可将屠宰证更名到张某的企业名下。两天后,张某分两次向会计公司汇款30万元预付款。令张某不解的是,从签订合同到报案的1年零3个多月,没有见到生猪屠宰证。民警调查证明,刘某、杜某在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会计公司没有办理生猪屠宰证转让的资质,也没有授权杜女士在合同书上签字。

民警顺着涉案人员出场次序,依次开展调查侦查。杜某称:2024年8月份,她去刘某所在的会计公司办理业务,刘某告诉她,公司有个屠宰证想对外转让,转让费用108万。如果她能介绍成功,付她30万元的中介费。向杜某提供这个信息的男子刘某,系临沂某会计公司员工。民警问刘某生猪屠宰证转让的信息来源,刘某又推出了跟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女士刘某某。民警调查刘某某发现,她是生猪屠宰证转让的发起人。

刘某某在民警调查时说,2024年四、五月份,河东区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女业主向她咨询,公司屠宰证面临到期,因设备整体升级等问题,能不能帮忙跑跑备案手续。刘某某当即咨询一位业界朋友,朋友说需要30万元的费用。不知何因,这位女业主接到信息反馈后,推脱暂不办理。刘某某虽感到不悦,但她由此知道这位咨询的业界朋友有一定的办事能量。于是,刘某某到会计公司跟刘某对接业务时说,有家企业办理了屠宰证,现在不想办了,她这边有个名额,让刘某打听有想办的没有。至此,民警梳理出张某办证受骗的来龙去脉。最先是刘某某向会快计公司刘某告诉办理屠宰证转让信息,尔后刘某告知了杜某。接下来杜某又转告了袁某,最后,袁某几经联系,找到了想办理生猪屠宰证的受害人张某。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民警发现,刘某、杜某开始告诉张某,花钱办的是屠宰证转让,22天就能办好。到后来,刘某、杜某三番五次向张某要企业相关资料,后来成了申请办证(屠宰证,以下皆同)。尤其在合同签订一年后,张某获悉汇入会计公司的30万元暂付款被刘某3人私分,感到自己上当受骗。2025年12月,张某见办证无望,只好找到会计公司的领导。公司领导解释说,30万预付款,公司只留了4万元。张某找会计公司刘某对证。刘某称自己拿了5万元,杜某从公支取了7万元,另14万元被他支取送给了刘某某。而刘某某则称,其中的10万元,被她送给负责操作办理屠宰证的业界朋友,自己只留了4万元。张某于是向会计公司提出放弃办理,要求退回30万元办证暂付款。交涉中,刘某提出退回5万元,会快计公司也同意退回4万元,可杜某认为自己为此付出很多,不同意退回自己拿到的7万元,刘某某也不同意退回领取的14万元。

办案民警侦查认定,这是一起虚构事实诈骗案。至2026年7月23日,随着杜某最后一个到案,刘某、杜某、刘某某分别涉嫌诈骗犯罪,被临沭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间,刘某3名嫌疑人各自退还从会计公司领取的办证暂付款,30万元资金全现已全部退还受害人。看到自己损失被全部挽回,受害张某专门到郑山派出所送了锦旗。张某感动地说:“感谢公安机关为我们企业排忧解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刘某、杜某、刘某某3嫌疑人承认,他们及其会计公司,都没有办理生猪屠宰证的资质,不管刘某某对那位业界朋友能力的夸大,还是她对刘某,刘某对杜某,杜某对袁某办证信息的层层误传,此乃导致该案发生的根源。3嫌疑人皆是业务专长人士,在利益的诱惑下,他们各自进行的一番热衷而又无果的操作,非但没能达到想要的效果,反落了被追究刑责的结局,这教训足以让世人引以为戒。(通讯员 陈兆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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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临沭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