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查出艾滋病,医生不必再保密?
婚检发现一方感染艾滋病,另一方却不知情,医生能不能说?
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这部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给出了答案。
该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及时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如果本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这一问题曾多次引发热议。有医生在网上分享过这样的经历:婚检时女方查出艾滋病,要求对未婚夫保密,医生照做了,结果男方婚后被感染,闹到卫健部门,医生被停职;另一次医生没忍住,主动把结果告知男方,女方转头就以侵犯隐私权投诉,医生又被停职。
重庆这次立法,就是在这两难中间划出了一条线。
“通过电话提醒对方‘注意身体’”
婚检,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以排查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相关疾病。婚检的必查项目,除了艾滋病、梅毒、乙肝、淋病等传染病外,还包括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等先天性遗传疾病,以及严重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和某些生殖系统畸形等。
婚检涵盖的内容较多,但检查结果一般保密。姜钰卓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婚检课题组的一员。早在2020年,她所在的课题组就已开始围绕婚检制度展开调研。自2021年起,姜钰卓深入参与这一方向的研究。
姜钰卓回忆,课题组调研过程中,曾采访过苏州本地参与婚检工作的医生,了解到他们时常面临进退两难的处境。比如,当婚检中发现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梅毒时,医生按照规定不得将这一信息透露给另一方。但出于职业伦理和道德责任,医生又难以安心地保持沉默,担心健康一方因此受到伤害。于是,他们往往只能采用非常委婉的方式,比如通过电话提醒对方“注意身体”或“加强健康防护”,以期引起对方的警觉。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无论是民法典、医师法,还是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都被放在了重要位置。以艾滋病为例,《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中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重庆此次立法则对告知对象和医疗卫生机构介入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自2003年起,国内取消了强制婚检,旨在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此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这一制度变迁也带来一个“法律真空”:民法典确立了更加现代、更注重个体权利的法律理念,但诸如母婴保健法等旧法规尚未与之实现充分衔接,仍保留着一些强制婚检时代的痕迹。
2017年修订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经婚检,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此外,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石佳友看来,婚检结果是否保密,实质上,涉及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间的冲突。从更深层来看,这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医师应出具暂缓结婚医学结论的条款,与民法典中的最新规定存在冲突。他谈道,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撤销的规定,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这一条款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强调的是患者有如实告知义务与受害者事后的维权路径。
他进一步分析,以艾滋病患者为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感染者本人有义务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但问题在于,法律并未赋予婚检机构、医院或婚检医生代为告知的职责。如果感染者本人选择隐瞒,医生若主动告知,反而可能因为侵犯隐私而面临法律责任。
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如何平衡?
在重庆此次立法前,国内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应对机制。2007年1月1日,云南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医生可对艾滋病患者配偶进行告知的省份。2021年3月,云南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若本人拒绝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
广西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但将代为告知的权限明确赋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3年7月1日广西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2019年该条例修订后,又增加了告知期限的限制:须在知晓感染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
上述地方立法赋予相关机构在特定情境下的“告知权”。多位受访者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隐私固然重要,但当其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甚至生命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就应有所让步。从伦理和法理角度看,这种处理原则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石佳友解释,若在婚检中一味强调隐私保护,可能与立法本应体现的权利平衡原则相悖。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并非绝对权利,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被适度限制,在国外亦是如此。尤其在婚检这样的特殊场景中,告知的对象是即将成为合法配偶的特定人,发生隐私公开传播的风险较低。对感染者的影响,更多是关系层面的调整,并不会引发遭受公众歧视的严重后果。
至于由谁来承担告知责任,石佳友倾向于支持广西的做法。他认为,疾控中心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拥有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法定职责,由其在高风险人群中履行告知义务,具备更强的合法性与专业性。不过,他也指出,目前国内多数地区尚未完善相关立法,疾控机构普遍缺乏法定依据,不愿意主动承担告知任务。
“应强化患者的告知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虽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对于未如实告知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石佳友建议,一个重要的举措是应强化患者自身的告知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建议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在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却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并造成他人重大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表示,还可以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明确法院的判决理由与量刑标准,为全国司法机关提供可参照的执法依据。“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的方式强化感染者的告知义务,能够对故意隐瞒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石佳友认为,当务之急是推动全国性法规的修订。合理的法律设计,应在尊重感染者隐私的同时,切实保障性伴侣的知情权与健康安全。这种平衡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边界,实现相互制约与保护。
不过,他也指出,若要同时系统性地修改民法典、结婚登记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现实操作难度较大。当前,更可行的路径是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其修改流程相对简单灵活,难度较小,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记者:牛荷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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