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对遛狗行为有着明确规范。比如,民法典明确犬只伤人时饲养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携犬出户系绳、佩戴犬牌,做好免疫等等。如果遛狗没牵绳,狗发生伤亡,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杨女士遛狗没拴绳,狗被汽车撞伤,住院治疗花了不少医疗费钱,杨女士将车主起诉到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认定杨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此类纠纷预防,法官有何提示?

遛狗没牵拴狗绳

狗被汽车撞伤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6日,杨女士在河边遛狗,没牵拴狗绳,狗向硬化路面跑去。杨女士追上来的时候,狗已经被撞伤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宋君杰:因为杨某没有牵狗绳,狗跑到硬化路面被通行车辆撞到,受伤后狗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8000余元。贾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50万。

遛狗未牵绳是引发事故核心原因

饲养人负主责

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贾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狗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慧主审此案,她强调,贾先生要不要赔偿,得看双方对事故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张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了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遛狗必须佩戴牵引绳,这是饲养人的法定义务。这个案子中:

饲养人遛狗未牵绳,放任狗随意闯入车道,是引发本次事故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因;本案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尽到仔细观察路况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饲养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事故发生在贾先生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法院对杨女士主张医疗费,根据她提交的发票等予以认定;对于她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狗贬值损失,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3800元。狗的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

张慧:交强险的赔偿是有限额的,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超出的部分如果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就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或者损失,并不在商业险承保范围内,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狗贬值、精神损害赔偿难获支持

法院为何不支持杨女士关于狗贬值损失的主张?

张慧:狗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另外宠物的本质是陪伴型生命体,并不适用于交易流通的商品,很难有统一公认的市场折旧贬值评估的标准,贬值金额很难量化,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狗的贬值损失的主张。

在一些涉宠物丢失、伤亡的纠纷中,饲养人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杨女士却并未就此提出诉求。宋君杰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普通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即便主人感情很深,也并不直接等同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非常严格的举证。

宋君杰:宠物对饲养人而言具有严格的人身纪念意义、情感寄托属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同时,饲养人还得能够充分举证,长期陪伴、特殊情感、唯一纪念价值等。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宠物伤亡案件,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极特殊情形才会酌情考量。

法官提示各尽其责

汽车撞伤狗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责任划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宠物饲养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刘晓娟:提醒动物饲养人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外出一定要牵好牵引绳,大型犬还应佩戴嘴套,不要因为“我家狗听话”“就在楼下跑一会儿”等侥幸心理而放松警惕。司机朋友们在驾车时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规,谨慎驾驶,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监制丨朱敏

审稿丨陈秉科

记者丨孙莹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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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