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保健类食品专项整治案例(三)
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保健类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3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临沂市某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岚山西路店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保健食品销售专柜陈列“某健力多氨糖硫酸软骨素胶原蛋白肽片”5盒,该产品旁摆放手绘宣传彩页1张,标注“健力多 氨糖软骨素 修复骨关节 消除骨炎症 增加润滑液 某和堂药店”字样,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五莲某成酒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发放传单、免费领取鸡蛋等方式聚集200余人至经营场所,开展“赵氏普众酒(配制酒)”的宣传活动;当事人宣传该酒为“药酒”,具有“调理身体”“补养身体”“补充元气”等功效,并指出“特别是老人身体不好的,一定要来了解一下”。经核查,涉案产品为无国药准字及国食健字的“配制酒”,不能宣传保健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日照某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柠檬虾球”配料表、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投料记录均不含柠檬及相关成分,“柠檬虾球”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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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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