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顺应经济发展新阶段、适配劳动就业格局新变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拓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助力新型城镇化、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深远意义。

一、适配就业新形态,助力共同富裕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有所居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单位人”是主要的就业形态,现行《条例》因此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确定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当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自由设计师等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分3批推进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试点以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切实增强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试点获得广泛好评。有媒体评论,“通过试点,住房公积金不再是‘单位人’的专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加入‘公积金大家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修改完善制度设计、固化成熟做法、补齐制度短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了由试点探索向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的转型,从法规层面打通了“愿缴能缴”的通道,夯实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治基础,对于构建更加公平、普惠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助力共同富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赋能新型城镇化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精准匹配其租房居住、购房安家的安居需求,切实降低其定居城市的成本,有利于更好助力新型城镇化。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在城市扎根更有底气。从试点情况看,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70%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等费用,将更好满足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帮助更多灵活就业的新市民在城镇安居稳业。对城市来说,试点成为城市吸引人才、实施重大项目、发展特色产业的有力抓手。持续集聚稳定的城市人口资源,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夯实“人”的基础,为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动能,实现民生保障、人口集聚、城市发展的多维共赢。

三、践行“投资于人”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投资于人”是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是“投资于人”理念的具体实践。在产业结构加速调整、新业态、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对持续提升自身能力、适应职业变化的需求更加突出。坚持小切口、大民生、促发展、保安居的定位,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降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成本,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更好融入城市、共享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因地制宜集成就业创业、产业发展、子女教育、民生保障等配套政策,使灵活就业人员共享城市公共服务,有更多机会实现技能提升、能力成长,提高自身竞争力,促进全面发展。

总之,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彰显了普惠均等的发展理念,是一项覆盖面广、惠民性强、影响力深的系统性民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