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趣学食安法|肉及肉制品、保健食品、网络餐饮三项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系列(五)
系列说明:本系列围绕食品经营主体日常合规要点开展普法,寓教于乐,帮助食品经营者夯实主体责任,助力三项专项整治落地见效。
第5篇|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规范要记牢
普法解读
散装食品标签信息不能简化,必须标注完整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严禁和普通饮品混放销售,要设立专门专柜、专区,配备规范提示牌。保健食品虚假混放销售是本次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问题,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专区专柜要求。
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专柜,并分别具体注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网络销售保健食品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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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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