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六盘水“七日快捷酒店”因名称近似连锁品牌“7天酒店”,陷入商标侵权纠纷,一审被判赔偿1.5万元,并需停用含“七日”的标识、门头、装饰和客房用品等。目前酒店方已提起上诉。

该店店长告诉九派新闻,酒店于2014合法注册,店名取自《易经》“七日来复”,门店整体装修、物料均为独立设计,无蹭大牌的主观恶意。酒店近年经营不佳,1.5万元赔偿看似不高,但整改成本高达十几万元,若执行判决,酒店或将关门停业。目前,其已提起上诉,希望改判。

该案判决书显示,原告七天酒店方主张,自身“七天”商标知名度高、全国门店众多。涉事酒店使用近似名称、相似外墙装潢,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索赔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七日”与“七天”语义相近,搭配相似装潢,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结合商标知名度、门店经营规模、当地消费水平等,酌情判决赔偿1.5万元。

九派新闻财经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连锁酒店多次起诉小微旅店“一字之差”商标侵权,争议不断。业内专家表示,品牌合法维权合理,但不应一刀切起诉小微商家,需区分恶意仿冒与无心过失,给予小微企业合规整改空间。

涉事酒店。图/受访者提供

【1】被告酒店:诉讼风波影响酒店经营,老板做钢筋工补贴开销

9月3日,七日快捷酒店店长熊女士告诉九派新闻,其经营的七日快捷酒店最早由一名湖南老板于2014年成立,2022年现任老板接手酒店,原本考虑改名,但了解到酒店名称源自《易经·复卦》“七日来复”,考虑到名字包含“重新开始”的美好寓意,便保留原有工商字号继续经营。

熊女士称,酒店扎根六盘水本地经营,此前未遇到顾客反映混淆两家酒店的情况。今年三四月,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达起诉状,才得知被“7天酒店”起诉一事。“在此之前,我们没有私下沟通、调解。”

她表示,酒店门头、布草、宣传物料均为独立设计,没有使用7天酒店的logo、宣传标语。在工商注册核名环节,登记部门也未提示该名称存在商标侵权风险。对于被起诉索赔十万元一事,觉得“很懵”。

今年5月,法院一审开庭,作出判决,认定“七日快捷酒店”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使用带有“七日”的门头、装饰和客房用品,十日内赔付1.5万元。

“1.5万元赔偿金额看着不高,但整改的成本实在扛不住。”熊女士说,她算了一笔账,酒店一年房租24万元,客房房价多在60-80元区间,每日营收有限。而近年经营不佳,去年营业额18万元,今年大概只有8万元。

她还提到,今年年初,酒店刚花费几万元全新更换全套布草,若按照判决更换门头、布草、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全套物料,预估支出达10万元以上。“这对于我们小微酒店来说,难以承受。”

此外,熊女士称,受诉讼风波,酒店经营也受到影响。原本已经交付定金的避暑团队,得知酒店涉诉后取消订单;部分常住老客也不再入住。

“为维持门店运转,老板闲暇之余到工地做钢筋工补贴开销。酒店现有4名在岗员工,多人在此工作三至五年,依靠这份工作养家糊口。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酒店无力承担整改,将面临关门,员工也将失业。”

熊女士表示,自家酒店没有攀附对方品牌的主观意图,字号经过工商合法登记,不认可侵权的认定。目前,酒店已缴纳上诉费用,提起二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希望能够改判。

经历这场官司后,其也想提醒其他小微经营者,即便工商核名通过,也需要重视商标风险,要“懂法、知法、守法”。

老板做钢筋工。图/受访者提供

【2】法院:“七日”与“七天”含义相近,构成侵权

该案判决书显示,原告七天酒店称,其持有第43类“七天”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自2005年成立后,经营多年,全国门店超3000家,拥有8000万会员,获得过多项行业荣誉,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酒店招牌、内部装饰及相关服务用品等上突出使用“七天酒店”等系列标识的行为,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七天酒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对此,被告七日快捷酒店提出多项抗辩。被告表示,酒店2014年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取得合法;字号“七日”取自《易经》,并非刻意攀附“七天酒店”;酒店始终规范使用完整企业名称,未模仿原告酒店装修风格、服务标识、宣传话术;“七日”与“7天”,在文字含义、使用语境、读音字形上均存在明显区别;酒店没有突出使用近似商标;二者客群、定价完全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

被告还提出,原告属于滥用商标权利,构成商标讹诈、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现代汉语语境下,“日”与“天”均可指代一昼夜,属于近义词,“七日”与“七天”含义相近,若作为商标性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此外,被告酒店使用黄墙蓝窗框的外墙装潢,和原告品牌经典装潢风格高度近似,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表示,因原告无法举证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当地消费水平、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15000元。

2026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酒店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酒店赔偿1.5万元,同时停止使用含“七日”的相关标识。

七日快捷酒店内部。图/受访者提供

【3】专家:企业维权需区分恶意仿冒与无心过失

企查查APP显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11500万美元。六盘水市钟山区七日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注册资本10万元。

九派新闻财经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连锁品牌针对县域、乡镇小微经营者提起多起商标维权诉讼,大量案件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单案索赔金额多集中在数万至十几万元。

比如,今年8月,亚朵酒店起诉重庆铜梁区朵雅酒店商标侵权,要求索赔十万元。舆论发酵后,开庭前一日,亚朵方面撤诉。

河北石家庄一家名为“金季酒店”的旅馆,因店名与华住集团旗下连锁品牌“全季酒店”仅一字之差,被全季酒店运营方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并被索赔10万元。本案原定于2026年8月24日开庭,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也有酒店方胜诉案例。上海市金山区金季宾馆曾涉及汉庭星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认为,“金季”与“全季”构成近似商标,金季宾馆与全季酒店具有售前混淆可能性,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2万元。2025年5月,该宾馆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0,238元。工商信息显示,其于2025年3月更名为“上海市金山区鑫季宾馆”。

针对该现象,中国新闻史学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危机公关专家游昌乔向九派新闻财经记者分析,商标是连锁品牌核心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司法维权是合法合规的正当操作,也是品牌规模化发展的必要举措。

“不过,企业若不分恶意侵权与无心失误,进行一刀切批量维权,且索赔金额与小微企业承受能力严重失衡,极易引发公众反感。”

他建议,企业维权时需区分恶意仿冒与无心过失,对小微商家优先进行整改提醒、合规指导,给足纠错空间;维权手段需贴合自身品牌调性、索赔金额需匹配侵权程度;也可先发声定调,主动说明维权原因等。

九派新闻财经记者 杨冰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