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夏津县存X饭店入网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案

2026年5月26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工单,反映夏津县存X饭店在平台美团团购上的餐饮店铺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夏津县存X饭店关于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店铺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店现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具备合法的线下餐饮服务经营资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店负责人通过手机展示线上经营及上传资质信息情况,发现其线上店铺未按要求上传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销售行为。该饭店未在美团团购平台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线下证照齐全不等于线上经营合规,堂食店内公示不能替代网络平台公示义务,开展外卖经营必须在平台页面公示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要利用好网络监测手段,第三方平台应当落实资质审核、督促公示责任,共同维护网络餐饮消费安全。

案例二:夏津县悦X包子店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6年6月10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12345热线工单,来电人反映夏津县悦X包子店在淘宝闪购平台上销售发霉变质的香甜玉米,并且提供了淘宝闪购外卖订单和发霉变质的香甜玉米等证据。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包子店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销售香甜玉米的情况进行调查,围绕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认了其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经营腐败变质食品属于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群众举报线索,强化网络餐饮全品类监管,压实商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守护群众网络餐饮安全。

案例三:夏津县格X蛋糕加工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虚假食品名称信息案

2026年2月5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称夏津县格X蛋糕加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肉松小贝”使用的原料为肉粉松,不应直接标注“肉松小贝”,涉嫌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对夏津县格X蛋糕加工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店加工食品“肉松小贝”使用的原料是“海苔味香脆松”,添加了豌豆粉的成分,属于肉粉松,而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名称为“肉松小贝”。其在外卖平台上公示虚假食品名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外卖平台菜品名称不能随意杜撰,线上公示的食品名称应当与实际使用原料保持一致,肉粉松不可标注为肉松。原料产品合格不等于线上命名合规。第三方平台应引导商户规范命名,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四:夏津县味X臭豆腐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虚假食品名称信息案

2026年2月9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称夏津县味X臭豆腐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臭豆腐加肉松”使用的原料为肉粉松,不应直接标注“肉松”,涉嫌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对夏津县味X臭豆腐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店加工臭豆腐使用的肉松为“海苔肉粉松”,添加了豌豆粉的成分,属于肉粉松,而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名称为“臭豆腐加肉松”。其在外卖平台上公示虚假食品名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外卖平台菜品名称属于法定公示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食品真实原料属性,不得利用产品概念差异误导消费者。执法办案中应当准确区分原料本身质量违法和网络公示信息违法,精准选择法律依据,做到过罚相当。

案例五:夏津县思X服务有限公司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案

2026年2月9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夏津思X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但该公司未提供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其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延伸至配送环节,外卖送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留存培训台账记录。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中要实现网络餐饮“平台—商户—配送”全链条监管,不能只注重线上餐饮门店检查,忽视配送主体法定责任。

案例六:夏津县李X牛肉板面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2026年3月5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称夏津县李X牛肉板面店在京东外卖平台上标注销售的是农夫山泉天然矿泉水,实际提供的是饮用纯净水,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对夏津县李X牛肉板面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店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是“农夫山泉饮用矿泉水”,而在京东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名称为“农夫山泉天然矿泉水”。其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网络订餐平台公示食品信息必须与实物标签保持一致,严禁随意修改商品名称误导消费者。网络餐饮线上宣传环节属于监管重点,即使没有主观恶意,线上线下食品信息不一致同样构成违法。各经营主体要加强外卖店铺商品信息审核核对,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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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夏津融媒